《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奖励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调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3年以来,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等文件精神,每年在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了相应的资金对全域旅游、特色旅游名县、旅游标准化创建等系列旅游品牌创建成功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促进了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模扩大。
随着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近年因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小,而奖励资金使用分散、点多面广,不利于资金监管和产业升级等问题逐渐显现。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区的决策部署,集中力量办大事,建设大项目,打造大品牌,形成大产业,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提质增效,调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
二、调整的内容
一是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酒店、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品牌继续由自治区层面奖励。
二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四星级酒店、乡村旅游区、农家乐、汽车旅游营地等旅游品牌取消一次性奖励,只授予牌匾或证书。
三是奖励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