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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解读

    2021-01-30 15:1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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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17年9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区以行政许可事项为核心的行政审批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行政许可法于2019年作了修订,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成并与全国平台完成对接,国家各部委通过该平台推送许可事项到地方实施,机构改革后区直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有了很大的调整,原有的管理办法亟需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修订的内容

    通过整合、补充、完善和删除,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条款总数由15条调整为22条。总体上,修订后的办法基本框架与原办法相比未作大的改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职能调整。机构改革后,原办法中表述的“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和“自治区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均设在了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修订时对有关工作职责不再区分,统一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自治区法制部门统一表述为自治区司法厅。

    (二)条款调整。整合了原办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原则的表述,单列为1条。整合了行政许可事项新增程序,将原办法中关于在许可目录新增事项的规定从3条整合为1条。对原办法中关于清单管理和取消、调整事项的程序等相关表述作了拆分、取舍,将原办法中“一条多款”的表述方式,尽量修改为“一条一款”或“一条两款”,表述逻辑更清晰、层次更分明,简洁明了、易于理解。

    (三)内容调整。补充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事项调整、公布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同时,对应删除了原办法中与之前实施的行政审批系统标准化目录库相关的内容。如对一体化平台的事项公布、调整,事项认领及日常管理机构等进行了规定。

    (四)时限调整。对许可事项取消、调整等有关程序的时限规定,在尊重原办法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做了个别调整,以便更契合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实际。如将原《办法》关于市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布和调整期限“一个月”的表述规范调整为30个工作日;再如对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停止实施的时间从“接到审改部门通知之日起”修订为“国务院取消文件发布之日起”,同时另增加了一条指引性规定,从而使办法可操作性更强。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全力做好全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工作,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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