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的规定》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更好地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良好氛围,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2020年1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亲自主持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重要文件,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供了一整套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开启了我国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新篇章。统计法律法规在规范政府统计活动中,对组织实施统计活动者、参与统计调查活动者以及统计调查成果使用者,都规定了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根据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有关精神及自治区领导的指示,自治区制定出台了《规定》,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等三种类型人员提出了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底线,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三个部分,30条内容。
(一)第一部分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十严禁”,计10条,主要规定了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底线。
(二)第二部分为统计工作人员“十不准”,计10条,主要规定了统计工作人员的统计法律底线。
(三)第三部分为统计调查对象“十不得”,计10条,主要规定了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底线。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一)领导干部统计工作“十严禁”的制定依据是《统计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二)统计工作人员“十不准”的制定依据是《统计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三)统计调查对象“十不得”的制定依据是《统计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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