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改革有关精神和决策部署,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将环境保护与治理界定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202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且要求地方要根据中央改革方案“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牵头组织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改革必要性
生态环境保护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计,关于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目前,我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和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尚未完善,事权划分存在模糊不清、科学性差以及交叉重叠等问题,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形成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性因素,需要通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以解决。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适当加强自治区在重点区域和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优化自治区和市县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改革指导思想、改革方向和目标。
(二)合理划分自治区和市县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实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支出责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协同推进相关改革,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四)实施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我区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各设区市在自治区改革方案出台后3个月内出台本地改革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五、主要亮点
(一)适当加强自治区在重点区域和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事权。在生态环境许可管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等七个方面,划分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适当加强自治区在排污制度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辐射、水、气、土、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和跨区域、流域等方面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结合实际增加生态环境管理实务与能力建设方面部分事权。结合当前生态环境领域管理事务实际和工作发展需要,在生态环境管理实务与能力建设方面,增加了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清洁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生态环境能力建设四项事权。
(三)保持财力格局总体不变。一是在划分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时,注重与现行的中央和对下转移支付政策制度相结合;二是在划分支出责任时,不明确自治区与市县分担比例及补助标准,以维持自治区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不变,同时留有后续动态调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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