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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1-08-06 17:3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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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的背景

    非法捕捞行为,不但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危害水生生物资源,而且冲击国家渔业管理制度,制约渔业可持续发展,这与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是不相称的、也是极不协调的。近年来,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通过持续开展“中国渔政亮剑”专项系列执法行动,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始终对近海非法捕捞行为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十三五”期间,沿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共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748艘,查处在禁渔区线内从事拖网作业渔船406艘,查处非法电鱼作业渔船169艘,收缴销毁高压水枪工具930多套、摩托车210多辆,查处使用禁用药品和添加剂的水产养殖场和苗种场5家,向公安机关和海警移送涉刑渔业违法案件155起、156人,配合公安机关打掉涉渔涉黑涉恶团伙5个,打击近海非法捕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我区沿海渔港渔船数量众多,渔船捕捞作业地点分散、经营主体成份复杂,渔业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普法教育不够深入等原因,受经济利益驱使,沿海部分地区非法捕捞行为仍时有发生,甚至在一定区域内有蔓延的趋势。2021年初,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反映了广西近海海域非法捕捞屡禁不止问题,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领导作出了批示。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21年1月9日,时任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亲批由自治区副主席方春明牵头办理;1月11日,自治区副主席方春明明确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法依规从严管理、专项整治。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迅速进行贯彻落实。一是组织学习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二是全面开展问题调查核实;三是迅速部署开展打击行动。截至2021年1月28日,沿海各级渔政机构共出动渔政人员1979人次、执法船艇261艘次、执法车辆227辆次,检查渔船3085艘、水产养殖场21家、水产苗种场8家,查获底拖网禁渔区线内非法拖网渔船1艘、电鱼船26艘、地笼船3艘、涉渔“三无”船舶5艘,没收电鱼工具40套、电缆2450米、地笼454条、拖曳水冲齿耙刺3套,专项打击行动取得初步成果。

    但是,由于存在海上执法监管点多线长面广,非法捕捞行为手段隐蔽,“三无”船舶产生原因极其复杂,清理整治涉及多个部门等原因,单一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捕捞行动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要彻底解决近海非法捕捞屡禁不止的问题,需要建立起有效的跨部门、跨地区执法联动机制,农业、海警、海事、公安、司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洋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处置,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处置、属地负责的原则,高位推动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管理目标。因此,为进一步加大对近海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近海渔业生产秩序,推动我区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压实属地和各部门的责任,出台《工作方案》十分必要。

    二、《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四点内容。

    第一点工作目标,主要明确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近期和中长期目标。

    第二点主要任务,主要明确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的六项工作任务。

    第三点实施步骤,主要明确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分阶段任务,各类非法捕捞行为的处置原则,以及建立完善渔船渔港依法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

    第四点组织领导,主要明确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组织领导,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的工作责任。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六项主要任务。根据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反映的问题,以及在明察暗访和前期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新问题,在起草《工作方案》过程中,将“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拖网渔船非法捕捞、电鱼违法作业、使用高压水枪违法作业、非法圈海圈地和海水养殖非法用药,以及非法渔获物在渔港上岸等突出问题,列为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的主要整治对象,确定六项主要任务:一是查处“三无”船舶;二是查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从事拖网作业违法行为;三是查处电、炸、毒鱼违法行为;四是查处使用高压水枪捕捞违法行为;五是查处非法圈海圈地和海水养殖非法用药行为;六是整治渔港环境。

    (二)关于四个专项执法行动。近海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地在海上,源头却在陆地上。为了达到标本兼治的管理目的,《工作方案》提出开展四个专项执法行动,一是开展“净港”专项执法行动,在清理港内渔船违规渔具,清理渔船标识和无线电设备,规范渔船网具、标识和无线电设备管理;清理港内“僵尸船”和无主船,整治渔港环境;查处非法渔获物交易,截断非法捕捞水产品上岸通道。二是开展“净海”专项执法行动,打击近海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拖网和电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三是开展“净岸”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在浅海滩涂非法使用高压水枪捕捞行为,查处非法圈海圈地行为,查处养殖非法用药行为。四是开展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除了清理取缔港内和海上“三无”船舶外,还要开展查处非法建造、改造船舶专项治理,堵住“三无”船舶产生源头。通过开展四个专项执法行动,全方位全过程打击近海非法捕捞,实现“岸上无违规渔获、渔港无违规渔船、海上无非法捕捞、滩涂无非法养殖”的管理目标。

    (三)关于管理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此《工作方案》明确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负总责, 沿海市、县(市、区)长是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要求探索建立“港长制”,以“港长制”管理为抓手,压实渔港综合管理主体责任,实现“依港管安全、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资源”的目标,逐步形成绿色高效、安全规范、融合开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自治区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要负责对口指导沿海各市、县(市、区)做好打击近海非法捕捞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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