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以政策性引导、市场化为主的方式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以下简称直投),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责任,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投资主体及被投主体等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管理暂行办法》分为总则、投资对象和条件、企业立项与财政出资计划、财政预算与资金拨付、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及让利、监督与绩效评价、附则共8章48条。
(一)明确直投的性质。《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直投,是指自治区本级的广西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工投公司)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转投公司(以下简称市转投公司),履行直投出资人职责,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化原则,以财政资金注资形成的国有资本直接对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广西工投公司和市转投公司统称为直投公司。
(二)投资方式。直投采取自治区直投和市转投两种投资方式。自治区直投是指以广西工投公司进行直投。市转投是指以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将直投资金下达市级财政,再由市转投公司进行直投。
(三)投资对象。被投资企业是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直投条件的企业,且所投资项目为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四)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原则上不超过8年。
(五)申报复核程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年度直投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公布直投项目申报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及具体要求,并从申报项目中筛选优质项目分别推荐给直投公司。自治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审核同意后统一推荐给直投公司。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直投公司上报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投资方案建议、投资决议等文件进行复核,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直投项目财政出资初步计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直投项目财政出资初步计划(分自治区直投、市转投),报广西推进产业振兴三年行动指挥部审核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财政出资计划与财政预算相匹配。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直投资金统筹安排,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直投项目财政出资计划,结合财力、项目进度、项目退出计划等,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编制直投年度财政预算,直投年度财政预算与直投项目年度财政出资计划相匹配,直投项目年度财政出资计划不超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七)资金拨付原则。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直投年度财政预算、直投项目年度财政出资计划,结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按被投资企业自筹资金进度、项目投资进度核拨资金。项目实质性开工后,被投资企业自筹资金到位 20%,自治区财政厅可按财政出资计划的20%预拨付直投资金。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重点优质项目企业可优先拨付资金。
(八)投资退出。直投公司制定的直投项目退出方案要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报备。直投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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