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
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后,次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111号)印发。2021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44号文件和桂政办发〔2020〕111号文件精神,努力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稳妥审慎处理存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部署要求进一步落细落实,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我区粮食生产,保障我区粮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有关工作补充通知。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补充通知》分别对桂政办发〔2020〕111号文件五条措施作了补充:
第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分别明确了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的利用优先序。
第二,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明确了要努力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粮食基本自给目标任务。
第三,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强调了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为。
第四,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确制定实施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明确支持玉米大豆种植政策。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