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调整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强调,要在共同富裕上迈出坚实步伐,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
广西现行各类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标准是1810元/月,二类标准是1580元/月,三类标准是1430元/月。现行标准偏低,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低收入群体增收。
二、测算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1810元、1580元、1430元调整到1990元、1840元、1690元,小时由原来17.5元、15.3元、14元调整为20.1元、18.6元、17元。地区分类分三类:一类地区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二类地区为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三类地区为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四、涉及范围和执行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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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1030200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