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确定的第九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201项),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桂政发〔2023〕2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全区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扎实开展第九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201项第九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两部分,一是通知背景;二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201项第九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具体名单。
三、亮点分析
(一)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通知公布的批准项目对增进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注重非遗的历史性基本价值、共时性基本价值、重要时代价值。通知公布的批准项目可以体现广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和当代价值。
(三)大力发展文化多样性、民族特色与民族创造力。通知公布的批准项目可以体现文化多样性和广西各民族创造力,对彰显民族特色和民族智慧具有促进作用。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