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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2025-03-06 15: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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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广西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19年2月18日印发实施。2024年1月22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按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为此,广西结合实际,组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形成《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19年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预案》全面落实《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保持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包括总则、组织体系与职责、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应急响应、保障措施、预案管理、附则等七个方面内容,结合广西实际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将原《预案》标题及正文中的“污染天气”统一修改为“重污染天气”。

    (二)完善编制依据。补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作为编制依据。

    (三)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定义。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应急,是指日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级(轻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持续48小时及以上,需要启动相应级别预警,采取相应措施应对。

    (四)明确自治区成员单位职责。如根据三定方案,将负责牵头实施油品升级工作的职能单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改为自治区能源局等。

    (五)优化预警启动条件。与2019年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持一致,规范表述。如市级预警的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级别启动条件详见如下。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或日AQI>1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96小时,或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300。

    (六)强化区域联动预警。要求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预报情况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发布区域预警提示;相关设区市原则上启动的预警等级不得低于本预案要求的预警等级。

    (七)强化精准预报和预警。一是对于预警发布将“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提高到“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二是实施预警调整。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八)实施精准健康防护提示。在下列条件下发布健康提示:当预测日AQI>100持续24小时,或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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