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组织调查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守住消防安全底线,并专门就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全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火灾事故教训,防范化解火灾风险,研究制定出台本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调查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消防机构具体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其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国家政策层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要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自治区层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火灾扑灭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参与火灾事故处理。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划分调查处理权限。细化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规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明确调查处理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属于政府事权,各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主要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派人组成,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三)规定调查处理流程。一是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包括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和整改评估等3个步骤。二是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三是对成立事故调查组,提交、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启动整改评估等节点时限进行了规定。
(四)规范调查处理内容。一是明确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故经过、伤亡损失、原因性质、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等6个方面。二是明确整改评估的时间、评估组的组成、开展评估的方式、发现问题的处理等4个方面。三是明确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