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4-323387 | 主题分类: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0〕91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2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市县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维护广西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自治区本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自治区本级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区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区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中央政府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自治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自治区政府部门负责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和上级交办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中央政府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收储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区性、跨区域、跨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监督实施,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市县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国家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需要自治区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和监督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区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区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区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区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维护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自治区直属管理的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自治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国土综合整治,对跨省域、跨市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以前关闭的和因中央、自治区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非自治区直属管理的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与自治区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和市县开展的国土综合整治,对市域、县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集中的,或生态损害责任明确,由市县政府承担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因市县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区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开发利用和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矿产地战略储备,由中央与自治区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监管,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监管,全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全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全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疫情)、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辖区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管理,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盘活存量土地,市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区地质灾害综合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国家、自治区本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测绘保障、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全区海洋立体观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参与全区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灾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跨国境跨区域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市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全区性及重点区域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自治区本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行业监管、宣传、培训、调查研究、深化改革、军民融合、综合统计分析,自治区各类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协调服务,涉及全区统一推广使用的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部委批准成立的自然资源广西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南方石山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中国—东盟地学合作中心和自治区本级开展的科研、对外合作,与国家共建的广西海洋发展研究院开展的海洋发展研究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及市县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市县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行业监管、宣传、培训、军民融合,市县自行建设的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保障自然资源领域财力支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改革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于本方案出台后3个月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要将适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县(区、市)人民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我区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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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市县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维护广西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自治区本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自治区本级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区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区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中央政府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自治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自治区政府部门负责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和上级交办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中央政府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收储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区性、跨区域、跨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监督实施,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市县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国家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需要自治区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和监督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区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区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区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区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维护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自治区直属管理的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自治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国土综合整治,对跨省域、跨市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以前关闭的和因中央、自治区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非自治区直属管理的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与自治区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和市县开展的国土综合整治,对市域、县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集中的,或生态损害责任明确,由市县政府承担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因市县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区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开发利用和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矿产地战略储备,由中央与自治区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监管,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监管,全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全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全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疫情)、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辖区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管理,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盘活存量土地,市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区地质灾害综合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国家、自治区本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测绘保障、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全区海洋立体观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参与全区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灾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跨国境跨区域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市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全区性及重点区域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自治区本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行业监管、宣传、培训、调查研究、深化改革、军民融合、综合统计分析,自治区各类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协调服务,涉及全区统一推广使用的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部委批准成立的自然资源广西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南方石山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中国—东盟地学合作中心和自治区本级开展的科研、对外合作,与国家共建的广西海洋发展研究院开展的海洋发展研究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及市县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市县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行业监管、宣传、培训、军民融合,市县自行建设的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保障自然资源领域财力支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改革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于本方案出台后3个月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要将适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县(区、市)人民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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