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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5-242731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0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政函〔2019〕12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5-2427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0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政函〔2019〕12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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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0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政函〔2019〕12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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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0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政函〔2019〕12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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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桂政函〔2019〕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9〕124号)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桂林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市报〔2019〕30号)收悉。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桂林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桂林市行政审批局作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集中行使桂林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宗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人防办、医保局、城管委、金融办、林业和园林局等25个市级单位以及档案、新闻出版、侨务领域的相关行政许可权,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对于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由你市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结合实际确定或调整,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有关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单位范围如有调整,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承担单位不再行使已经统一交由桂林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但要继续负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支持和配合桂林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职责。桂林市行政审批局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运行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范围事项、流程及实施时间等,确保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行为依法、规范、公开、高效。

    五、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桂林市各单位自建业务办理系统应当按统一标准规范接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确保互联互通,逐步解决“二次录入”问题。

    六、坚持改革创新,担当实干,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对接与沟通,形成推进改革工作合力。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推广应用。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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