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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1-11243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政函〔2021〕5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1-11243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政函〔2021〕5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1-11243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政函〔2021〕5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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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1-11243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政函〔2021〕5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
    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批复
    (桂政函〔2021〕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批复(桂政函〔2021〕58号)

    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功能区划。保护区总面积为52350.1公顷(南宁市片区面积为10919.3公顷、崇左市片区面积为41430.8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为19032.5公顷、缓冲区面积为7193公顷、实验区面积为26124.6公顷。

    二、你局指导南宁、崇左市人民政府按照保护区功能区划,抓紧组织开展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自批复同意保护区功能区划之日起1年内标明区界,向社会公告。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

    三、你局要会同南宁、崇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利于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保护区建设管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附件: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4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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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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