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4-249327 | 主题分类: 土地;其他_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南宁市邕北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24〕29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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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000007565768W/2024-249327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南宁市邕北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桂政发〔2024〕29号
2024年10月18日
南宁市邕北灌区工程已列入国家支持建设壮美广西重要文件、《广西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网建设规划》。为做好南宁市邕北灌区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邕北灌区工程连通红水河与郁江,以农业灌溉和城乡供水为主,结合南宁市水资源战略储备保障需求,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二、南宁市邕北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双定镇,武鸣区城厢镇、府城镇、甘圩镇、两江镇、灵马镇、陆斡镇、罗波镇、锣圩镇、宁武镇、双桥镇、太平镇、仙湖镇、朝燕林场,隆安县丁当镇、那桐镇、隆安华侨管理区,马山县林圩镇、乔利乡、周鹿镇,南宁市丁当林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贡川乡;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农垦东风农场有限公司。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审定的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南宁市邕北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管道设施、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造鱼塘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时对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对南宁市邕北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的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其他人口。对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负责其搬迁安置,不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五、南宁市、南宁市西乡塘区、南宁市武鸣区、隆安县、马山县和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公布通告,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将通告精神传达给南宁市邕北灌区工程区域内的广大群众。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煽动群众制造事端,阻碍征地、阻止移民搬迁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南宁市邕北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所有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作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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