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4-34391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4〕59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0日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11450000007565768W/2024-343910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4〕59号
2024年12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3月2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涉密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密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化项目。
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公共类项目和专业类项目。公共类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全局性、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专业类项目是指专业基础设施、专业软件开发及其相关运维、系统业务运营、第三方服务等,自治区有关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数据局负责制定广西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公共基础设施资源,建立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并动态更新,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监管、验收、效能评估等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建设及运维公共类项目,对全区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三)自治区有关单位负责提出专业类项目的需求、方案编制、建设实施等,统筹协调本系统本领域信息化建设管理。
(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五)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网络安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自治区公安厅(或委托南宁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审核备案。
(七)广西电子政务内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信创建设方案审核备案。
(八)自治区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审核备案。
(九)自治区审计厅依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自治区数据局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项目建设、运维、安全、云网资源管理等,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统一平台、统一运维、统一安全保障。
第七条 自治区有关单位编制本系统、本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自治区有关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可单独编制,也可在本领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中编制相关章节。
自治区有关单位应加强统筹整合,做好增量系统和存量系统的衔接,原则上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
第八条 未纳入上级或本单位有关规划、部署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以及广西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等,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第十条 总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系统业务运营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审批制管理。
总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系统业务运营类项目,总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的运维项目、第三方服务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总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备案制管理。
总投资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立项流程如下:
(一)方案编制。公共类项目由自治区信息中心围绕数字政府建设的公共类需求,编制公共类项目建设方案,向自治区数据局提出立项申请。专业类项目由自治区有关单位根据业务需求,编制专业类项目建设方案,向自治区数据局提出立项申请。项目建设方案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深度。
(二)组织评审。自治区数据局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数字资源整合、云网资源分配及造价初核等工作,出具评审意见。
(三)资金审核。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审核,出具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资金来源、分年度安排计划等意见。
(四)批复立项。自治区数据局综合各方意见,对达到立项条件的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采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自治区数据局备案,其系统安全、数据共享、知识产权等要求,参照审批制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项目管理平台申请立项审批或备案,实行并联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所需资金应与建设单位年度预算相适应。涉及财政新增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请立项审批或备案前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意见。属于事前绩效评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在申请立项审批或备案前,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通过财政审核。涉及与市县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承担资金。审批节约的财政资金,优先用于数字政府和数字经济建设。
第十五条 下一年度开展的项目原则上应于本年度9月底前完成立项审批或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原则上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监督项目执行效果。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检测和评估。
通过采购服务方式开展的项目,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应明确系统知识产权归属。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数据局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对重点项目开展巡检。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采购文件、合同、变更文档等过程材料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立项审批或备案。
(一)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投资占原总投资比例超过10%以上的。
(二)对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进行较大调整的。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条 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要提交验收申请,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由自治区数据局组织验收。
采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 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开发类项目,自治区数据局在立项审批时提出公共组件共享要求,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前在项目管理平台上完成登记。未能完成登记的,建设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建设单位所有。
第二十三条 新建的软件开发类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将项目全部源代码、源代码说明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
第二十四条 项目需要开展第三方测评测试的,测评测试报告将作为项目合同验收的必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自治区数据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申请延期验收不超过3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数据局根据项目验收材料和实际验收情况,综合各方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一)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技术路线、主要指标不一致的。
(二)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到预期效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消除的。
(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第三方测评测试未通过或未达到要求的。
(四)现场抽验发现项目质量低于项目技术方案、采购文件约定指标要求的。
(五)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规范的。
(六)未落实数据共享要求的。
(七)未按照要求提供项目源代码的。
(八)应提供公共组件而未提供的。
(九)项目文件未按照项目档案标准规范整理归档,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十)专家验收评审会研究结论为不通过的。
第六章 效能评估
第二十八条 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自治区数据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2—24个月内开展效能评估,重点评估运行效率、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应用效果等,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运维费用安排和建设单位后续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效能评估、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金管理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要求的,遵照其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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