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4796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1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59号 |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
| 效力状态: | 用户分类: |
| 公报期刊: | |
11450000007565768W/2026-04796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桂政办发〔2025〕59号
2026年01月08日
|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4796 | |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1日 |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 |
|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59号 | |
|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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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000007565768W/2026-0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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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桂政办发〔2025〕59号
2026年01月0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征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土地征收范围和规模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严格控制土地征收范围和规模,严禁擅自扩大征地范围。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土地征收。
二、严格规范征地工作程序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符合征收条件并批准启动征地前期工作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拟征收范围、目的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等事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以尽可能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1.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实地测量;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共同调查核实等,据实填写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基本情况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其被征收土地的情况以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调查结果为准。
2.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时,同步组织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征地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会同当地政法、信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拟被征地农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对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联合审查论证,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参加。牵头单位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将审查论证后的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同时抄送本级政法、信访部门备案。
评估结果为高风险或中风险的,不得批准征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可以批准征地,但需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预案。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征地机构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拟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障部分应明确保障范围与对象、补贴标准与计算、参保方式与待遇享受条件等事项。市、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的部门和时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禁止事项、异议反馈渠道、申请听证的事项等内容。
4.组织听证。征收范围内超过半数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依法依规决定是否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需修改完善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完善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指定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的,其补偿情况以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补偿内容为准。
6.签订补偿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社会保障、安置等内容签订协议,确认被征收土地调查情况、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基本情况等。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在申请征收土地前,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征地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完成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与初审工作,包括农户家庭人员情况、被征地面积、补贴对象名单等信息,作为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和办理参保手续的依据。
(三)履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逐级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四)推进征地批后实施。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三、完善征地工作相关措施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其补偿标准可参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已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新征地项目在征地组卷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足额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在征地报批时,要将足额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账凭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资金足额落实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新征地项目在征地组卷报批时未提供补贴资金进账凭证和资金落实审核意见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不得报批该项目用地土地征收。
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接受监督,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三)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对因征收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而失地的农民,可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由市、县人民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信息和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
四、保障措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等各项征地工作的监管,及时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征地工作氛围,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全区征地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2025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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