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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483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5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48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5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483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5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48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5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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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
    认定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5〕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规范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认定。

    第三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家庭人均月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人均月收入的。

    申请人因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本人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出租或者转让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净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净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包括基础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人身伤害赔偿除外)、接受捐赠(赠送)等净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价值较大资产包括:

    (一)两套以上的商品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非住宅类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三)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四)其他价值较大的资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

    (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广西调查总队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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