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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487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_工业、交通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6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487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6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487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_工业、交通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6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487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6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支持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5〕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动关键金属(锡、锑、铟、镓、锗、稀土、镍、钴、锂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资源管理

    (一)加大关键金属矿产勘查力度,将有色金属和关键金属矿业权空白区纳入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鼓励矿山开展生产勘探、深部找矿等提高勘查程度和开采规模,符合规定的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以及深部、上部直接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再办理勘查许可证。转采时,在探明资源的情况下,可以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矿区范围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已设金属类采矿权周边无其他采矿权且沿设计开采矿体倾向和走向延伸的周边非零星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的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在探明资源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市人民政府。以下各条责任单位均包括相关市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空白区域资源符合单独设立矿业权的,实行整体出让,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立一个矿业权。对综合利用水平高的伴生关键金属矿产矿业权应缴出让收益,按规定给予减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三)关键金属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给该矿山开展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确有剩余的,纳入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四)探矿权人对共伴生矿产特别是重金属矿产、有害元素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需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除外)。对符合综合勘查管理要求的,按照实际发现的矿产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强化科技创新

    (五)加快建设广西关键金属研究院、广西关键金属实验室、广西稀土材料技术创新中心,搭建关键金属产业高水平创新平台。对引进企业、科研院所在桂建设区域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创新平台,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新一轮科技“尖锋”行动中,组织实施广西先进新材料和绿色低碳技术全产业链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支持企业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金属领域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单个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不低于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七)支持建设一批关键金属概念验证中心和重大中试基地,争创国家新材料制造业中试平台,对概念验证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中试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推动一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取得的关键金属产业领域重大成果在广西产业化,按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年支持不低于200万元,最长可滚动支持5年。对关键金属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企业引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成果产业化,给予成果转化后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八)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共同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与所获资助经费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1∶1配套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出资与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将企业出资且实际支出100万元以上横向科技项目按规定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自筹项目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

    (九)实施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引才,大力支持关键金属产业领域企业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靶向引进理工科青年博士人才。引进人才先在企业服务3年,服务期内薪酬待遇由企业负责;服务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选择留在企业工作或到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工作,也可选择延期一次、继续服务企业3年,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共享其科研成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推动开展资源勘查、选矿、材料、精深加工和冶金工程等专业继续教育,为企业关键金属深部找矿和稀散金属冶炼、加工等关键技术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向企业派驻科技特派员,提供政策宣贯、技术攻关辅导与成果转化对接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三、强化主体培育

    (十一)制定完善关键金属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引,指导企业优化项目产能规模、工艺装备、产品标准、环保安全及能效水平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

    (十二)对关键金属产业领域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广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优育强提质进阶实施方案》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对关键金属产业领域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储备库企业,按规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十三)支持关键金属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建设,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智转数改、绿色化节能技改等。对符合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重点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智能制造装备应用、智能工厂等项目(包括软件系统迭代升级和创新应用项目),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系统投资的1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采用列入现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以下简称《重点用能产品》)且能效为节能水平以上的工业设备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对锅炉、电机、变压器按能效等级和容量分档给予资金补助,对《重点用能产品》中其他工业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强化开放合作

    (十四)统筹资金加大对海外矿产资源前期调查评价、地质勘查项目、国际合作平台建设、国际人才培养等的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地矿局)支持关键金属企业产销对接、参加国内国际展览展销、经贸洽谈、新产品推广和品牌宣传培育。(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园区办、商务厅)加强关键金属产业领域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推进大宗商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提升关键金属矿产品检验检测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矿局,南宁海关)

    (十五)支持关键金属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通过广西“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投保,给予不超过所投保费70%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优化大宗商品进口供应链服务,对企业开展关键金属进口业务所产生的担保费、仓储费、码头作业费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70%,每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特定保险,对企业所缴纳的费用给予不超过40%的支持,每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关键金属进出口企业纳入贸易便利化试点和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优质企业名单,推广应用“提前申报”、“先放后检”等优化进出口通关的改革措施,简化关键金属离岸贸易结算流程。支持关键金属企业申请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

    (十七)企业开展境外关键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或实施对外承包工程,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关键金属资源产品运回境内的,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境内口岸间的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每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五、推动绿色化发展

    (十八)统筹自治区涉重金属环境安全专项资金,支持涉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等。(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在有色金属矿山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风险防控项目建设,加快升级改造智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视频智能监控系统和精准人员定位系统。打造一批重点有色金属地下矿山智能化应用标杆,推动地下矿山机械化、智能化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广西局)

    (十九)按规定支持企业申请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区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区内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六、强化要素保障

    (二十)强化国土空间保障,支持市县结合地方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需要,统筹保障用地需求,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关键金属产业重大项目,依法按程序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县(市、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实不足的,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关键金属产业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采矿用地和配套生产用地,可依据矿山服务年限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期。(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十一)持续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扩大工商业电力市场交易规模,推动用电成本保持在合理区间。稳妥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鼓励关键金属企业通过绿电直连和绿电绿证交易方式提升绿色电力消纳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十二)支持建设企业总部聚集区、科创研发与企业孵化中心、综合应急指挥中心等。支持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土地、财政和金融支持政策以及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二十三)按市场化方式研究设立关键金属产业基金,支持各类产业基金投资关键金属产业,积极向基金管理人推介关键金属优质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各类基金对相关项目进行投贷联动,支持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方式支持重点项目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广西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二十四)深入实施金融惠企政策,按规定对关键金属企业贷款给予不少于1%的贴息支持,每家每年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历年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符合“基础设施贷”条件的项目,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强化融资担保增信,按规定对关键金属企业的担保贷款给予0.4%的担保费率补贴,每家每年累计担保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历年累计担保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

    (二十五)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关键金属产业信贷准入门槛,实行关键金属行业差异化分类管理。支持关键金属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挂牌)等措施开展直接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按规定对科技保险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广西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高效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定向支持关键金属企业绿色化转型、技术研发和高端装备投入。(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广西金融监管局)

    (二十六)统筹自治区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周转金,支持关键金属重大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本政策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制定细则或根据现有细则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同时享受政策支持。自治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涉及资金原则上通过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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