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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518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济合作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设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6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518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设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6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518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济合作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设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6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0518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7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设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5〕6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支持建设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
    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5〕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设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建设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建设南丹关键金属

    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资源管理

    (一)2026年统筹安排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支持在试验区开展关键金属矿产勘查,进一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推动矿产资源增储上产。支持低品位矿和尾矿资源综合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河池市人民政府。以下各条责任单位均包括河池市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优化尾矿资源处置手续,已设采矿权在有效期内的,采矿权人可依法回收矿区范围内尾矿资源;形成尾矿资源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纳入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销售所得收益均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强化科技创新

    (三)支持南丹县建设涉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集成应用创新先行区、重点关键金属采选冶技术集成应用协同创新先行区,打造涉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关键金属采选冶技术及应用标杆。支持企业引进吸纳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其他科技资源丰富地区科技成果入桂转化,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给予每项最高5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争取一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取得的成果在试验区产业化,对成效突出的项目每年支持不低于200万元,最长可滚动支持5年。(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四)设立试验区科技专项,支持企业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低品位矿与复杂矿高效利用、关键金属绿色冶炼、材料高值化精深加工等方向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引进区内外适用性好、创新性强、成熟度高的成果落地转化和应用示范。支持在试验区探索建设重大中试基地,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按规定对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每项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五)支持建设河池市有色金属产教联合体。支持河池学院、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河池市技工学校等院校建设或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培育技能人才。支持河池市及其区域内企业与中南大学、广西大学、桂林理工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在河池学院共建有色金属产教融合研究院及关键金属学院,对共建项目给予适当经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强化主体培育

    (六)每年支持一批技术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试验区设立冶炼伴生品综合利用化工园区,就近利用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的精细化工品、高分子材料等伴生品衍生产业链条。支持发展关键金属新材料产业,加快高纯金属、高性能合金、靶材、新能源材料等高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支持建设关键金属新材料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吸引科技成果在试验区转化落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七)统筹自治区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将关键金属高纯提炼、高性能合金、高端应用、资源综合利用等高附加值补链强链延链项目,纳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统筹推进,按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八)鼓励企业应用先进冶炼技术及冶炼设备,每年滚动更新试验区关键金属行业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项目库,纳入自治区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千企技改”产业工程项目统筹推进,按规定对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15%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推动智能化发展

    (九)推动试验区企业加快提升智能化水平,每年遴选自治区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3—5个,打造一批“人工智能+制造”项目、一批智能工厂等标杆,按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设备和软件投资额25%的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建设南丹有色金属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对平台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五、推动绿色化发展

    (十一)推动实现规模以上企业节能诊断全覆盖,对实现节能降碳的企业,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不低于5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二)支持在试验区实施环评改革,深化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基础上增加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要求,试点开展简化环评管理、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同审”。(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十三)支持试验区关键金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将南丹县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程结余的容量指标,专项用于支持试验区建链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和技术提升项目建设;南丹县现有指标无法满足试验区新改扩建涉重项目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需求的,由自治区统筹调剂,并给予优先办理等支持;在河池市其他县(区)实施大气、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结余的容量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调剂。(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十四)设立自治区涉重金属环境安全专项资金,2025年统筹安排1亿元重点支持符合政策要求的试验区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项目。对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库的试验区项目,在分配相关中央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十五)将河池市重点流域跨界断面、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预警监测站点纳入全区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风险数智化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方案。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守法状态良好的排污单位或建设项目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推行智慧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利用AI技术智能识别尾矿库、历史遗留固废堆场等图斑。建设刁江流域应急物资库,强化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储备。(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十六)加强试验区生产安全防控能力建设,支持建设试验区综合指挥中心和应急物资储备库。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试验区开展尾矿库闭库治理、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重大灾害风险防控项目建设、矿山智能化建设,推动南丹县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摘帽。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校攻关井下风险智能识别与灾害预警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推动矿山安全应急装备创新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科技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广西局)

    六、强化开放合作

    (十七)支持建设河池关键金属交易市场,对入驻市场并达到规模的贸易企业,三年内每年按新增交易额的1‰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整体奖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支持在试验区设立有色金属交易交割保税仓。(责任单位:南宁海关)

    (十八)支持试验区内的关键金属企业参加国际重点专业展会,对企业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人员费等成本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支持。支持试验区内的生产型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七、强化要素保障

    (十九)自治区统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加大力度支持南丹县培育关键金属产业技能人才。支持南丹县根据产业链发展要求,自主开发“智能冶炼操作工”、“稀有金属萃取工”、“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员”等一批特色工种(专项职业能力),并按规定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为南丹县定向培养“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和“五科”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技术人员),定期组织专家服务团队到南丹县开展定点指导帮扶,查找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二十)推行“政管企用”人才编制管理模式,支持和鼓励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到试验区企业服务3年,服务期内人事关系统一挂靠在人才服务管理机构,薪酬待遇由企业负责。服务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选择延期一次,继续服务企业3年,也可交流到河池市事业单位;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也可按规定交流到河池市机关单位。(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一)试验区同等享受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政策,政策措施参照《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园区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广西税务局)

    (二十二)自治区于2026—2027年每年将南丹县上划自治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较上年的增量,全部作为转移支付下达南丹县;于2026—2030年每年从相关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安排2000万元,统筹用于试验区发展。2025年,通过转贷新增政府一般债券2.5亿元,支持试验区征拆和建设。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当地债务风险等情况,统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建设黔桂铁路增建二线、园区铁路专用线、红水河龙滩水电站1000吨级通航建筑物工程、试验区公铁水联运枢纽、南丹—北部湾港“金属矿产专列”、龙江河谷灌区工程等。(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二十三)2025—2027年连续三年从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中,根据项目累计切块安排2.5亿元,支持试验区开展新材料研发应用、成果产业化、设备更新、补链强链延链、智能化改造、企业培育、集群建设、市场开拓及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十四)深入实施金融惠企政策,创新设立“南丹关键金属贷”产品,优先保障试验区关键金属企业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的申请额度,按规定对关键金属企业贷款给予不少于1%的贴息支持,每家每年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历年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符合“基础设施贷”条件的项目,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强化融资担保增信,按规定对南丹关键金属企业的担保贷款给予0.4%的担保费率补贴,每家每年累计担保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历年累计担保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

    (二十五)自治区每年安排项目前期费不少于1000万元、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周转金不少于1亿元,按规定支持试验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根据项目每年安排县域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3000万元支持试验区产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指导支持试验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等要素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对试验区重大工业项目开展“绿色通道”联合审查服务。对试验区内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项目优先办理安全审批。(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能源局)

    (二十六)支持试验区根据项目需求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优化调整,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实不足的,优先在河池市域范围内统筹调剂,市级规模不足的,结合规划实施评估按照国家要求自下而上进行统筹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符合条件的,可向自治区申请有偿调剂,实行用地用林并联审批。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储能站、燃气站、变电站项目,按能源类单选项目报批。(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对试验区产业项目按“工业用地+研发办公”复合用地性质管理,行政办公及研发用地比例可放宽至15%(不突破国家特殊产业政策上限)。(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十七)支持多式联运服务项目和重点线路建设,按规定对试验区内的自治区多式联运服务项目,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1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二十八)依照法定程序按需向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河池市相关部门下放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简化企业申报转报审批程序,对试验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取消预审环节,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对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试验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责任单位:自治区数据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司法厅,自治区党委编办)

    本政策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制定细则或根据现有细则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同时享受政策支持。自治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涉及资金原则上通过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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