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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4373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建设项目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1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1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2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4373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1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1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2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4373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建设项目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1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1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2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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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4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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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1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1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2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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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
    (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6〕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6〕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7号)同时废止。


    2026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以新发展理念促进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坚持实干为要、创新为魂,用业绩说话、让人民评价,务实推动粤桂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合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打造粤桂合作区域性总部基地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试验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含服务及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总部),试验区可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金、办公用房等方面提供支持,具体支持标准由试验区根据企业实际投资规模及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综合评估后确定,并确保公开透明、公平适用。

    二、加快培育发展数字经济

    (二)支持试验区加快培育数字经济企业,推动试验区企业“智改数转”,加快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支持企业打造“人工智能+”工业信息安全和管控、工厂数据资源管理、研产供销服深度集成等新模式。鼓励建设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领域创新服务平台。

    (三)支持试验区引进各类市场主体建立基于数字技术的创新服务新机构和服务体系,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开展共性技术研究、数据要素流通、产品应用推广、标准协同制定、认证检测服务、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孪生应用等,构建智能化驱动的数字服务创新体系。对获自治区资金支持的“人工智能+”领域重点项目、应用场景以及典型案例等,试验区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三、加大优势产业和科创企业支持力度

    (四)对试验区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工业领域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绿色发展、技术改造及智能化发展。

    (五)发挥自治区各类股权投资资金作用,支持试验区企业培育壮大。推动试验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北交所上市,助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打造区域性上市标杆。

    (六)试验区引进和培育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产业基金、融资担保、财政贴息等财金联动方式予以支持: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取得有效证书,且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须符合国家或自治区关于此类企业的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企业须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批复认定。

    四、加快提升试验区承载力

    (七)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规定保持对试验区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政府债务限额内,依法依规对试验区的项目加大政府债券支持力度。

    (八)支持试验区企业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试验区实际,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动绿电直连发展等新模式,积极参与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合理控制用能成本,提升绿电消费比例。

    五、积极开展用地管理改革

    (九)除按自治区规定须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的商服、商住用地外,试验区内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等的用地指标,由自治区核销保障。

    (十)支持试验区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行“带产业项目”和“带设计方案”供应模式,促进重大产业项目精准落地和快速建设。

    自治区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加强与广东省方面合作交流,共同推进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梧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并入试验区,自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同等享受相关政策。自治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在执行本政策措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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