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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5578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1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1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5578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1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1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5578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1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1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6-5578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1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6〕1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6〕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6〕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同时废止。


    2026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将高新区建成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高新区布局

    (一)加快创建国家高新区。强化市级人民政府创建国家高新区主体责任,推动自治区级高新区提质增效扩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积极创建国家高新区。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按有关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园区办等)

    (二)布局建设一批自治区级高新区。支持市、县人民政府依托现有园区,选择不同的管理模式建设自治区级高新区。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区,按有关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园区办等)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促进创新资源集聚。支持高新区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高新区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高水平实验设施、创新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四)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高新区企业与高校共建共管产业学院(含本科高校现代产业学院)。支持高新区搭建国际化引才育才平台,开展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对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在户籍、居住证、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布局一批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内企业牵头培育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创新平台,获得认定后在建设期内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等)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新区加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对高新区内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自治区按照企业所获资助经费额度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

    (七)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支持自治区级高新区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探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模式。优先在高新区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三、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八)加速产业集聚发展。鼓励高新区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主导产业,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支持高新区建设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设立科技计划专项支持高新区特色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推进高新区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实施“一链一图、一链一制、一链一策”,培育形成若干以科技领军企业为龙头、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园区办,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九)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聚焦有色金属及关键金属材料、人工智能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制造业十大现代化支柱产业以及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强创新资源集成和技术攻关,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南宁高新区重点发展人工智能、生物制造、新能源材料产业,柳州高新区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和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桂林高新区重点发展光电信息、智能终端、生物医药产业,北海高新区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及海洋生物产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园区办、数据局等)

    (十)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支持高新区制造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模式,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转型。优先在高新区实施“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千企技改”工程。支持高新区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突出短板,加大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一批龙头企业落户高新区,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先在高新区实施一批工业互联网新基建项目,构建“产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园区办,广西通信管理局等)

    (十一)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支持高新区打造一批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具备较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国家级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孵化载体。高新区依法对园区内双创平台在土地、厂房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等)

    (十二)培育创新企业群。鼓励市、县人民政府支持高新区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依法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对高新区内新办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税务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

    四、加大开放创新力度

    (十三)融入全球创新体系。支持高新区面向东盟建设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产业园,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支持高新区企事业单位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交流合作,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实验基地,开展联合研发与技术推广,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开展海外并购与全球知识产权布局。支持高新区设立“飞地”园区,享受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吸纳优质科技资源转移转化。(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园区办等)

    (十四)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支持以高新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各类园区,打造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完成整合的高新区,应明晰四至范围,规范管理机构权责。支持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高新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园区办,南宁海关,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等)

    五、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管理体制。支持市、县党委或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兼任所辖高新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所辖高新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高新区管理机构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要加强统筹协调,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减少向高新区派驻部门,充分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支持高新区依法采取市场化模式,将园区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事项,通过委托外包等方式交由市场承担。支持高新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按规定报经有管理权限的党委、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行与人事管理制度相对应的薪酬制度,以岗定薪、优绩优薪。(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推进政务服务综合改革。根据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实际需要,依法向高新区下放相应的自治区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和“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改革,在高新区开展重点项目帮办代办服务、企业增值化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在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经验,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牵头单位:自治区数据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园区办等)

    (十七)加强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机构或特色分支机构。支持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基金、创投机构等合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发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订单贷、人才贷、高新技术企业贷等科技型企业融资和担保服务,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鼓励产业基金、科创投资基金等基金积极投向高新区企业。鼓励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科技板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拓展建设资金渠道。(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

    (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有序推进高新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土地。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对新增工业用地,根据不同行业生命周期、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及企业实际需求,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加强高新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鼓励高新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高新区所在市、县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模式,建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预算和核算机制。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高新区对当地的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贡献,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和自治区级高新区,在创新资源配置、资金扶持等方面依法给予倾斜支持。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合规使用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方式融资,优先支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

    (二十)推动产城融合发展。统筹推进高新区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机衔接,实现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楼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商务、休闲、居住等城市功能配套,建设适合各类创新创业人群交际、交流、交往的新型空间。(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推进绿色发展。组织国家高新区开展绿色发展“十百千”工程,争创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示范园区。开展高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培育一批绿色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领先企业。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鼓励自治区级高新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安全、绿色、智慧园区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二十二)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首次进入全国综合排名前35名的国家高新区,按有关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对年度全国综合排名提升10位以上且排名在前60名的国家高新区,按有关规定给予最高800万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健全自治区级高新区综合评价体系,对评价连续3年位居全区前3名的自治区级高新区,按有关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对年度全国综合排名下降5位以上的国家高新区,进行约谈;对评价连续2年末2位的自治区级高新区,予以黄牌警示,并进行约谈;对评价连续3年末2位或连续2年达不到每年新增5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治区级高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摘牌警示,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工作小组进行整改评估,对仍无明显改观的予以摘牌。(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园区办等)

    六、强化组织保障

    自治区加强对高新区建设发展的统筹指导,完善高新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解决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土地利用、财政金融等重大问题。规范自治区级高新区设立、扩区、调区、更名、评价、奖惩、退出等全流程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园区办等)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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