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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54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减灾救济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19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1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54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19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1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454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减灾救济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19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1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454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19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1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2010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

    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10年入汛以来,我区大部分地区由于受特大暴雨等强降雨天气的影响,洪涝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频发,造成农村民房大量倒塌。据统计,截至7月25日,我区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合计28769户67820间。为切实做好农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支持灾区受灾群众重建美好家园,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调动多方力量,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严密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全面完成2010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灾民主体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居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的主要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统一部署,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县级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牵头实施者,要加强协调管理,积极提供服务。倒房的灾民群众是恢复重建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原则。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风俗民情,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建设灾民新村或示范村。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优先考虑重点救助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区分困难户和一般户开展分类救助。

      (五)坚持经济适用与节能省地相结合的原则。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搞“花架子”,要做到重建的住房安全、经济、适用、节能、卫生。条件允许的地方,可考虑建设美观大方、兼顾特色的住房。

      (六)坚持因灾倒房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农村民房因灾倒塌恢复重建要优先列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特别是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并在灾害中已经倒塌的农村危房,原则上要列入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安排。对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安排使用完后发生的因灾倒塌房屋,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给予安排。

      三、工作目标

      2011年1月1日前,要基本完成需政府帮助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任务。2011年春节前,要全部完成因灾倒塌民房重建任务,确保倒房的灾民群众搬入新居。

      四、前期准备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关于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指标的规定,逐村逐户认真核查统计,建立因灾倒塌民房台账。

      (二)合理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房规划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选址时要避开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

      (三)明确建房标准,制定优惠政策。恢复重建最低标准要建成每个倒房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牢固住房,可预留农民致富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的空间,但不得建设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住房。有恢复重建任务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凡灾民恢复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力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减轻灾民负担。

      (四)统计和核定倒塌房屋情况。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倒塌房屋的统计和核定工作。

      1.县级部门: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房情况逐村逐户进行核查、登记,按照因灾倒塌房屋总数、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倒房户数、需上级补助恢复重建的因灾倒房户数等要素,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

      2.市级部门:接到县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的报告后,市级民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对受灾县特别是重灾县进行抽查,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的汇总统计表和恢复重建方案,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3.自治区部门:接到市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的报告后,自治区民政厅要对重灾市进行抽查、核实,根据抽查、核实情况填写分市、县的汇总表,提出重建和资金补助方案,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行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资金筹集和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集。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补助标准。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年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执行。

      2010年,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按户均1.6万元左右安排,其中:自治区(含中央)按平均每户补助1.1万元(自治区支持农房统保试点市、县每户补助1万元),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对陆地边境县倒房农户每户再增加0.2万元补助;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户,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补助,市级财政每户配套补助0.3万元(实行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试点县由自治区负担),县级财政每户配套补助0.2万元;其他倒房农户的补助标准由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自行确定。

      各市、县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优抚对象户,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分类制定补助标准。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县级财政设立“农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户,对中央、自治区和市县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申报和审批,参照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和《2010 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的审批结果要在建房农户所在村、屯分别张榜公布。

      (一)项目申报。

      1.申请。符合灾后恢复重建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至少公示7天;公示后,将救助对象和重建规划等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局。

      (二)项目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认为符合救助和建设条件的,向县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集中建房村屯重建规划方案和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有关申报审核表;

      (4)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2.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重建审核意见并附以下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1)乡(镇)报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集中建房村屯规划;

      (3)县级有关部门审核材料和意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

      (4)县级人民政府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重建方案并附以下材料报市级和自治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1)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建设规划方案的相关文件;

      (2)县级有关部门审核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七、组织实施

      (一)明确组织领导。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倒房恢复重建的市、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落实重建资金。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体制要求,有恢复重建任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级恢复重建工作职责,在自治区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统筹本级救灾预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加大恢复重建资金的投入力度,通过政府补助、社会互助、政策优惠、灾民自筹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

      (三)细化进度管理。有恢复重建任务的县(市、区)要采取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和县(市、区)直部门包村的方式,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住房工作责任制。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以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恢复重建稳步实施。

      (四)开展对口援建。重建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对口援建工作,争取多方帮扶重建,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在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提供帮助,减轻重建负担。

      (五)确保建房质量。有恢复重建任务的各地各部门要树立“质量高于生命”的理念,把其贯穿于重建全过程。集中建房要实行工程监理制,确定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严格进行质量监督;分散建房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巡回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六)加强监督管理。有重建任务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格管理使用好重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工程质量。同时,要大力宣传倒房重建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自治区视情况不定期抽查各地恢复重建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当年全区恢复重建进展情况。

      八、竣工验收和其他要求

      (一)年度倒塌房屋重建工作完成后,市、县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总结验收,并将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将在2010年12月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抽查验收。

      (二)各级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上报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故意虚报倒房户数和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在全区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自治区还要按照抽查样本发现的虚报率乘以当年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总额予以扣减收回。


    主题词:财政 灾害 房屋 建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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