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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3-14715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0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3-1471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0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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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3-14715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0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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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3-14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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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0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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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自治区根据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等情况,每年对耕地保护及田长制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激励。

    第三条  自治区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自治区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草案和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耕地保护激励对象评定程序。

    (一)组织评定县级拟激励名单。每年7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综合自治区对各设区市以及各设区市对各县(市、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提出15—25个受激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名额分配意见。各设区市根据分配名额推荐拟受激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候选名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定,提出自治区拟激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名单;

    (二)确认自治区耕地保护激励对象。每年8月,自治区拟激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名单经评定后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年度自治区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直接取消当年自治区耕地保护激励参评资格:

    (一)实有耕地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中的现状耕地面积均未按规定达到上级下达的规划目标任务的;

    (二)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田长制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考核总分排名末位,且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三)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突出被国家或自治区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的。

    第六条  根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的结果和名额分配情况,对获得自治区耕地保护激励的每个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给予一次性激励资金600万元—1000万元,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获得自治区耕地保护激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80%比例的激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含街道及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国有农林场等,下同),支持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乡镇激励对象名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评定。

    第七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耕地的保护、建设与管理,包括耕地保护动态巡查等日常管理、农田基础设施修缮、耕地质量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和田长制标识标志更新更换、对举报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奖励等,以及对耕地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委干部、网格员(在职在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的误工及巡查补贴,不得用于单位日常支出、偿还债务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等或其他与耕地保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八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县(市、区)、乡镇、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应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激励资金优先向耕地保护成效好,激励资金使用绩效高的乡镇倾斜。对未按要求上报绩效自评报告或绩效目标达不到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耕地保护激励资格。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耕地保护激励对象的具体评价体系和推选办法,规范有序开展耕地保护激励对象推荐和激励资金发放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及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制定本地耕地保护激励政策。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依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激励的地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中发现的贪污、挪用激励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县(市、区)下一年度参评耕地保护激励资格。

    第十一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提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下达绩效目标,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指导督促各地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激励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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