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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4-4145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_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2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3〕8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7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4-414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2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3〕8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7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3〕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3〕2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2〕31号)等文件要求,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交换与融合应用、业务协同联动的综合监管“一张网”,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加强整体设计,一体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统筹各类监管资源,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聚焦具体监管事项,逐项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聚焦监管薄弱环节,加快完善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补齐监管短板、堵塞监管漏洞,切实把该管的管好、管到位。

    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风险特点,加强信息技术运用,统筹推进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与利用,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三)主要目标

    2024年底前,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累计完成35个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试点场景建设,常态化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通、业务通、数据通、体验通、管理通“五通”成效持续提升。

    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不断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不断优化,“五通”成效更加显著,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大幅提升,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一)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结合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编制综合监管实施清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重点监管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开展覆盖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的监管“一张清单”的梳理工作,通过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标准化

    进一步完善监管事项标准,建立健全“一册监管”制度,制定检查实施清单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设立依据、事项类型、监管对象、监管流程、检查表单、监管结果等要素统一的标准化工作手册,完善监管业务标准,履行告知义务,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稳定监管预期。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一册监管”的宣贯推广和培训指导力度。(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全区各级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地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及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按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开展监管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全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协调。(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政策的协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及时修订完善现行监管标准不一致、相互不衔接的制度规则。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在风险监管、信用监管等方面建立完善分级分类、协同配合、非现场监管的体制机制,明确监管业务标准规范。(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五)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推动监管政策措施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解决业务边界不清、数据共享难、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区域实际,分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