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5〕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2号),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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