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诈骗分子使用,二名男子被判刑
近日,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福、被告人蒋某浪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蒋某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福、被告人蒋某浪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知道有人有偿收购银行卡后,使用本人的身份证各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U盾),并开通了绑定该银行卡的电话卡,将银行卡及电话卡出售给收购银行卡的人。其中,杨某福获得1000元报酬,蒋某浪获得500元报酬。诈骗分子使用二人的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骗取了多名被害人的钱财。

检察官提醒
近来,电信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高价收购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每一位公民都应遵守银行卡管理规定,个人办理的银行卡只能本人使用,不能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将得不偿失!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