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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25〕16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07-01 16:00
    打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类别

    月最低

    工资标准(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一类

    2200

    22.4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二类

    2040

    20.7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三类

    1870

    19

    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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