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函〔2022〕28号)。现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交法发〔2020〕134号,以下简称《部指导目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根据国办函〔2020〕123号精神,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起草了我区贯彻落实文件,并于2022年7月29日以桂政办函〔2022〕28号印发执行。同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交法发〔2020〕134号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公路、水路部分)》(以下简称《广西目录》)。
二、主要内容
桂政办函〔2022〕28号在国办函〔2020〕123号要求基础上,结合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提出了7点意见,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在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方面,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在《广西目录》内容方面,明确《广西目录》在《部指导目录》的基础上,梳理补充依据自治区级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以及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倡导各设区市在《广西目录》基础上,结合本地立法情况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和实施长效管理。
三是在执法事项源头治理方面,明确要求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并及时作出取消或调整。
四是在落实执法责任方面,明确要求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理顺事项实施主体、第一责任层级,厘清职责,健全问责机制。
五是在强化对执法权监督方面,明确要求压减自由裁量权,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
六是在提高执法效能方面,明确要求聚焦交通运输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易于理解、便于执行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
七是在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明确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明晰工作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终端见效。
《广西目录》在《部指导目录》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基础上,根据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我区地方立法情况,对我区交通运输领域相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了事项对应的责任部门和第一责任层级。具体来说,《广西目录》在《部指导目录》明确的396项行政执法事项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确定的执法事项共348项,其中行政处罚321项,行政强制27项,涵盖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执法门类。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