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xzf.gov.cn)和档案馆、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到档案馆、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目录》。
(二)公开渠道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在线阅读地址:http://www.gxzf.gov.cn/gx-gbk-search/#/search?keywords=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xzf.gov.cn/
3.政务新媒体
(1)“中国广西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2)“中国广西政府网”微博
https://weibo.com/u/6431916625
(3)“广西政府”客户端
4.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一里3号
联系电话:0771-585296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1号
联系电话:0771-58501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
联系电话:0771-5595569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1.本机关负责公开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5.申请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需要,不作任何炒作或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受理机构
自治区数据局负责受理公众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讯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8号自治区数据局
邮政编码:530221
(三)咨询电话
依申请公开专用业务咨询电话,仅提供涉及依申请公开业务方面的咨询事宜:0771-6116907(自治区数据局)
(四)申请方式
本机关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在线申请。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在线提出申请的,请申请人选择“公民在线申请”或“法人(其他组织)在线申请”,根据填写要求,填写好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提交。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自治区数据局政务公开与政策法规处,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8号,邮政编码:530221。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到自治区数据局现场当面提交申请,现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8号,受理时间:9:30—11:30,15: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为了方便快捷获取有关征地信息,建议申请人向相关的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五)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事项,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的申请,本机关已答复的,将不再受理。
5.多位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对同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在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情况下,一并作出答复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答复栏内公开。
6.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在线申请的,以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在线申请成功后将收到一条确认短信。信函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机关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答复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七)答复形式
1.申请人在线申请的,本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在线答复的,申请人手机将收到一条查询码,可凭查询码在本栏目查询并打印答复内容,本机关不再作书面答复。
2.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八)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内部监督电话:0771-6116910(自治区数据局),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8号,邮编5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