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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0-121212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0〕8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2020年第22期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0-12121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0〕8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0-121212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0〕8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2020年第22期
    索引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0-12121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0〕8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8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
    “十不准”、“十不得”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的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1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更好地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干部统计工作“十严禁”

    (一)严禁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

    (二)严禁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三)严禁授意伪造或篡改统计资料、指令或暗示企业造假;

    (四)严禁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及报送统计资料;

    (五)严禁要求违规使用统计资料;

    (六)严禁失察统计违法行为和干扰阻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七)严禁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八)严禁打击报复依法履职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

    (九)严禁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和谋取利益;

    (十)严禁纵容或放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统计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伪造或篡改统计资料;

    (二)不准违规指令报送统计资料;

    (三)不准违规代填代报统计资料;

    (四)不准违规使用统计资料;

    (五)不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

    (六)不准违规提供或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资料;

    (七)不准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八)不准拒绝或阻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九)不准以数谋私;

    (十)不准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统计调查对象“十不得”

    (一)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不得拒报、迟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

    (三)不得违规打捆或拆分报送统计资料;

    (四)不得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擅自报送统计资料;

    (五)不得在法定保存期限内违规销毁原始统计资料;

    (六)不得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

    (七)不得拒绝或阻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八)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九)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谋取利益;

    (十)不得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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