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一、公司制改制的目的意义
截止2017年上半年,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层面仍有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集团层面已全部为公司制企业),个别企业公司仍有所属事业单位。加快推进这些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是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的前置性条件,是国有企业改革整体向前推进的重要举措和关键环节。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之间的权责边界,有利于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此外,通过公司制改制,实现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有助于促使国企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从而激发企业内生活力,深入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目的是加快推进自治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一是目标任务。中央层面,要求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结合广西实际,我们提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自治区直属企业(简称区直企业,含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政企分开过程中区直各部门尚未划转移交的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二是对方案制定和审批以及注册资本确定等有关程序和重点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明确了改制涉及的支持政策,包括土地、税收、工商和资质资格承继、不动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四是统筹推进,提出了加强党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同步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
适用范围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自治区直属企业(简称区直企业,含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政企分开过程中区直各部门尚未划转移交的企业,包括金融、文化企业)。
对关停企业、特困企业等自治区直属僵尸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改制此次改制范畴,由其出资机构、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自治区本有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案》的规定,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出清或通过兼并重组盘活。
此外,对企业所管理的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衔接。
三、《实施方案》涉及的配套政策
一是划拨土地处置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实施方案》明确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权属来源合法,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是税收优惠支持。为促进改制,前期有关部门就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兼并重组、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适用于此次改制。
三是工商登记变更。《实施方案》提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和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和企业登记的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改制,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改制,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是资质资格承继。《实施方案》提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企业承继,并明确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
五是注册资本。考虑到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只是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不涉及资产交易,国有权益不发生变动,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实施方案》明确这种特殊类型的改制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可依据评估结果调整作出调整。
六是审批流程。为简化程序,《实施方案》明确,未改制区直企业的改制方案,原则上由其产权管理单位进行审批,产权管理单位未改制的由其一级产权管理单位审批,若由已改制产权管理单位代未改制区直企业制定改制方案的,改制方案由其上级产权管理单位审批。自治区一级未改制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企业,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
《实施方案》对已经自治区国资委或区直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立项但尚未完成改制的,提出了政策衔接,即对已经自治区国资委或区直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立项但尚未完成改制的,可继续按已有的改制政策完成改制或按照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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