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中小学校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处置规程
着力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发布《广西中小学校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处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从预防、排查到处置流程,为各地中小学校处理学生矛盾纠纷提供操作指引,着力解决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中制度和实践操作脱节等问题。
为切实提高该项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规程》明确了重点排查时段、区域和群体。其中,学生矛盾纠纷重点排查时段包括开学初、期末考试前后、节假日返校后等学生情绪易波动时期;重点区域包括教室、厕所、宿舍、食堂、操场、校园周边等监控盲区及易发生冲突场所;重点学生群体涵盖入学新生、寄宿制学生、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情绪管理较弱、心理异常、学业骤降等情况的学生,以及曾有不良行为的学生。
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矛盾纠纷,《规程》作出清晰界定。根据《规程》,学生矛盾纠纷分为一般纠纷事件和学生欺凌事件两大类。其中,一般纠纷事件需同时满足三个要素:关系对等性,当事学生双方在体能、社交地位等方面基本对等,未形成固定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主观偶发性,由临时争执、误解或嬉戏失当引发,非蓄意伤害;后果局限性,后果限于当事双方,未造成持续性的心理恐惧或显著身心伤害。
学生欺凌事件,则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其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主体力量不对等,发生在学生之间,欺凌者与被欺凌者之间形成明显的强弱对比和固定的欺凌角色关系,具有“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恃强凌弱”的特点;主观恶意明确,欺凌者主观上具有蓄意或者恶意造成他人伤害的想法,在欺凌前就已经确定了要针对的主体,具备明确的攻击目的和实施动机;行为表现具体,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了欺压、侮辱、恐吓、诽谤、散布他人隐私等具体的欺凌行为;结果危害突出,被欺凌者感到身体疼痛或心理压抑痛苦,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等。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规程》将一般纠纷事件分为四个等级,学生欺凌事件分为五个等级,分别落实相应的教育处理与干预措施。对于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且违反治安管理的,学校应立即采取制止处置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规程》还发布了“学生可能遭受欺凌或存在欺凌行为的危险信号表”,帮助学校有效提升排查精准度,重点关注识别学生可能遭受欺凌或存在欺凌行为的危险信号;明确了对于校内流传的涉及事件的照片、视频等信息应予以封存,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员不得传播,以保护涉事学生隐私安全。(李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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