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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23〕5号)

2024-04-24 09:1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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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业

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评价,是指通过采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信息,对其作出评价并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照经营范围依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评价的汇总、协调、监督工作,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评价的采集、审核、处理等具体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广西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评价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诚信评价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两部分。诚信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造价咨询业绩信息,总分20分。

企业基本情况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属地、营业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名单及数量等,满分为10分。

造价咨询业绩信息是指企业完成的往期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委托单位等,满分为10分。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造价咨询业绩信息,总分20分。

个人基本情况是指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职称情况、执业资格,满分为10分。

造价咨询业绩信息是指个人完成的往期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委托单位等,满分为10分。

(三)履职信息:包括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总分80分,其中初始分60分。良好信息是加分项,最高加20分。因同一事项、行为获得不同部门多次通报表扬或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一次。不良信息是减分项,减完即止。因同一事项、行为被不同部门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一次。

(四)诚信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履职信息初始分+良好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三章  评价信息采集及公开

第六条 基本信息采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录入,区内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区外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通过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录入,区内造价工程师由个人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区外造价工程师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

(三)基本信息如有变更,应在信息发生变更后30日内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更新。

第七条 良好信息采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录入,由良好信息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通过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录入,由良好信息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良好信息在诚信管理平台公示窗口公示5个工作日后方可参与评价。

第八条 不良信息采集:由不良信息发生地的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列入”的原则负责录入。

第九条 评价信息计分期限实行动态管理:

(一)良好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为2年,自良好信息认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不良信息减分有效期以处罚规定的期限为准且不低于3个月,自不良信息认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更新和发布诚信评价结果前,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公示窗口公示5个工作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对诚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诚信评价结果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动态核查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主动在诚信管理平台查询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应在项目竞争性采购相关文件中设置诚信加分项,评标时应当使用开标当日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作为诚信加分(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得分)。鼓励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一)诚信评价分值≥90分的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加强服务为主,优先考虑作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二)诚信评价分值80≤得分<90分的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三)诚信评价分值70≤得分<80分的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诚信评价分值60≤得分<70分的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橙色预警提示,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诚信评价分值<60分的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红色预警提示,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在评价工作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将其纳入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加强对评价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在诚信评价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评价信息的;

(三)未按相关规定核实、发布、更改评价信息或保存相关材料的;

(四)推送虚假评价信息、故意瞒报评价信息、篡改诚信评价结果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披露或泄露不应公开的评价信息的;

(六)利用评价信息非法牟利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诚信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2.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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